中药质量监管利剑——补充检验方法应用将成常态

2017-05-17


作为中药市场质量监管的利剑,补充检验方法的应用将成为常态。不法分子钻药品标准的空子,蓄意参照标准指标制假贩假的行径将得到进一步遏制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对有掺杂、掺假嫌疑的药品,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,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,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,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,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。


2016年12月1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及实施条例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《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》,并已于2017年1月1日实施。本规程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补充检验方法中有关起草、审批、发布等方面的管理,并专门设立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,以加强审评力量,提高审评效率。


多年来中药的质量不合格率一直居高不下,掺杂使假手段层出不穷,面对这些蓄意掺伪造假行为,按照《中国药典》往往不能适用,而利用补充检验方法可有效打击非法染色、增重、掺伪、造假等行为。以阿胶、鹿角胶、龟甲胶等胶类药品为例:针对掺伪牛皮或黄明胶,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曾分别发布相关补充检验方法,使市场上药用阿胶、鹿角胶、龟甲胶的牛皮或黄明胶掺伪得到了有效的遏制。但不久市场上陆续又出现了以猪皮、马皮或其他原料的新形式的掺伪造假,同时发现行业内一些以阿胶、鹿角胶、龟甲胶为原料的中成药企业,掺伪造假、偷工减料生产相关中成药的问题非常严重。据悉,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科研单位、检验机构开展研究工作,制定更具针对性的补充检验方法。另外,其他诸如半夏、柴胡、白及、苍术、川贝母、穿山甲、麦冬、乳香、没药、乌梢蛇、骨碎补、菟丝子等掺伪多发品种的补充检验方法,也正在紧锣密鼓起草制订,并将陆续颁布。《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》第二条明确规定,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补充检验方法,并不限于发布日期之后生产的药品。因此,补充检验方法颁布之前生产的相关药品,如经补充检验方法检验不合格,同样追究相关责任。


药品质量来源于生产,过程规范是质量的保证。未按照规范种植/养殖、规范产地加工、规范炮制生产要求的药品,即使符合中国药典的检测指标,也不能认为是合格药品。中药的产业链较长,规范种植/养殖、产地加工、炮制生产以及流通、使用等各环节的行为是保证质量的关键。希望行业内各生产、流通和使用单位提高质量意识,加强自律,规范操作,确保中药材、中药饮片及中成药质量稳定可靠,共同促进中药质量的整体提升。



供稿: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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